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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2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枣庄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

困难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枣庄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日


枣庄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政策效益,更好地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山东省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8号)文件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资金。各区(市)应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第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联系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管,规范运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四条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创业贷款及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以及开展创业典型选树、创新创业推广活动等。

第五条申请创业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

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

3.在枣庄市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

4.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在枣庄市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

(三)其他条件

1.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3〕124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得同时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3.对正常经营、如期还贷、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首次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2019年8月1日后,已享受2次及以上创业贷款扶持的,不得再次申请。

4.借款人应对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作出书面承诺,因提供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及时而导致贷款审核不通过、退回贴息资金等情形,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程序在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签订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服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中择优选取并签订合作协议,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贷款。

第七条经办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于创业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以贷还贷,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购置住宅类房产,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途。

第八条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贷款签订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经办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对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担保、质押、抵押等方式,提高借款人资质。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对于贷款利率大于等于LPR的,给予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的财政贴息,对于贷款利率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对符合条件的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对于贷款利率大于等于LPR的,给予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于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50%贴息。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次性办理贷款贴息。

贷款期限内,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发生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对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不予贴息。对创业贷款展期和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对突破创业贷款支持范围及用途、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不得使用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贷款回收工作,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严格程序认定不良贷款。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不含逾期利息、罚息等)损失,经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50%的比例对经办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工商设立登记3年内,下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的,不得再以个人身份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第十四条选树创业典型。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选树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等扶持推广活动,大力宣传表扬,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章困难帮扶

第十五条困难帮扶对象,须为户籍所在地在枣庄市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措施主要包括因病大额支出帮扶、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等。

第十六条实施困难帮扶应当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第十七条因病大额支出帮扶。帮扶对象因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当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慢特病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专项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 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 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 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时近3个月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

开支金额在0.4万元(含)—1万元的救助3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在1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3000元—70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救助7000元—1万元。

生活不能自理具体情况由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生活状况、行动能力等认定。同一年度内,不能对同一帮扶对象进行重复帮扶。家庭成员是指户口本上登记的人员。

第十九条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突发意外是由本人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的,不予援助。

第二十条申请因病大额支出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的,在申请受理后去世、尚未审批的,给予其家庭5000元一次性困难慰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枣退役军人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202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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