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持续加强政校企合作促进 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
关于印发《关于持续加强政校企合作促进
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枣退役军人〔2025〕3号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持续加强政校企合作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二十条措施》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并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2月13日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持续加强政校企合作促进退役军人
高质量充分就业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优先决策部署,聚焦全市“强工兴产、转型突围”和“重点项目攻坚年”工作安排,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探索整合政校企就业资源,持续加强合作,制定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二十条措施。
一、抓实教育培训
(一)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市、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军人退役时机,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政策进军营”、“送技能进军营”、“送岗位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培训工作由市、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积极推动技能升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建立枣庄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信息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承训机构合作,支持承训机构与企业共建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组织就业推介会、招聘会等活动。鼓励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急需紧缺技能职业,探索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质量。
(四)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与驻地高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政策宣传等活动,为退役军人学历升级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退役士兵免试专升本报名资格审核,指导退役士兵准备相关资料。
二、拓宽就业渠道
(五)集中开展就业招聘专项行动。举办“军岗日”“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招聘求职活动,持续开展“退役军人服务省市重大项目人力资源对接系列活动”等线上线下系列招聘活动,助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精准实现就业。深化“直通车”招聘活动,组织有就业意向的退役军人到有需求的企业实地考察,推动现场面试签约。每年组织不少于2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六)搭建常态化服务平台。依托融媒体平台、官方公众号等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整合政府、学校、企业资源,及时发布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培训项目等,实现供需精准对接。推广退役军人“求职电话”和“求职二维码”,精准推荐就业岗位。探索完善跨区域就业创业交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信息共享。
(七)促进优秀退役军人进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鼓励参加国防教育辅导员职业培训,提升退役军人职业竞争力,扩大退役军人就业渠道。鼓励各区(市)结合实际开发校园类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推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政策落实落地,中小学和幼儿园拿出一定数量教师岗位定向招聘符合条件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各类技能培训机构招用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优先纳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信息目录。
(八)开展职业指导。各区(市)对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服务,帮助退役军人熟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基本求职技巧,明确职业发展方向。职业指导可结合适应性培训实施。
三、优化创业环境
(九)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按规定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26号)文件,主要包括创业贷款及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
(十)落实税收优惠。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级服务中心(站)就业创业扶持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等政策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数据优势,丰富应用场景,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创业培训班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给予退役军人倾斜政策,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
(十二)持续深化军创企业联络员制度。各区(市)成立军创企业服务小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熟悉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熟悉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贴息及经办银行的服务流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聘用的就业创业导师组成,一般不超过3人,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形式面向军创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就业创业、金融支持等各项服务。建立并公布“军创企业联络员”服务军创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定期开展军创企业联络员培训,提高政策能力和水平。
四、提升保障水平
(十三)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涵盖职能部门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教授专家、创业培训师等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重点开展培训授课、现场问诊、结对指导、园地顾问、建言资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十四)加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机制,有条件的区(市)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跟踪服务。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和典型培育。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宣讲普及,提升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加强典型培育,强化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充分发挥《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月报》等宣传渠道作用,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加强与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合作。与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指导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站)”,定期走访调研交流活动,深入了解情况,鼓励退役军人发挥模范作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纳入双拥模范、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范围。
(十七)开展就业创业状况普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和退役军人创办市场主体台账,准确了解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加强与人社、工信等部门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作用,主动沟通对接,健全协作机制,争取人社、工信、市场监管、税务、农业农村、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支持,推动各项专属就业、财税、金融、土地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
(十九)强化监督督查。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退役军人就业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作为评先选优重要依据。
(二十)加强权益维护。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合法权益,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退役军人合法诉求,增强退役军人获得感。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且移交枣庄市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