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修订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第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对伤残抚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促进《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我厅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标相关政策、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修订《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出台《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了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为八章、三十九条,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程序、医学鉴定,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管理,抚恤金发放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关于适用人员。主要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细则》不再为因战因公负伤为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新增了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
二是关于残疾等级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其中: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经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三是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是关于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五是关于残疾情况二次医学鉴定。申请人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安排申请人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该次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最终医学鉴定结论。
六是关于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七是关于伤残人员待遇身份联系和确认。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等形式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八是关于中止伤残待遇后的恢复。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三、修订的主要方面
一是简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部队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予复查,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审批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原国家规定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
二是取消部分证明及申请材料。取消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附件的相关表格由原来的11张压缩至8张。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为维护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明确规定了伤残抚恤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在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伤残抚恤申请和领取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