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 困难帮扶的实施细则
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
困难帮扶的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更好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文件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扶持对象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贷款贴息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 20 万元、小微企业最高 50 万元贷款额度,最长 3 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 150 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 3 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 500 万元,最长 3 年。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本金利息还清记录等资料,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后,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已申请贷款,并已享受贷款贴息,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若变更后的企业仍符合“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条件,可以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不是退役军人,或虽为退役军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三)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
与省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在市内的营业网点。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 退役军人在枣庄市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 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 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 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 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5、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1) 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 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 复审。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 审批。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 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 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四)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 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 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
(五)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企业由多名退役军人股东合伙创办,如果法人被追究责任取消资格,非法人股东被追究责任不影响资格,但股东有受到刑事处罚情形,取消扶持资格)。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
户籍所在地在本市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困难帮扶政策体现了“普惠+优待”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不是限定帮扶对象的前置条件。对无相应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履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后,及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帮扶。其中,开支金额在0.4万元(含)—1万元的救助3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在1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3000元—70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开支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救助7000元—1万元。生活不能自理具体情况由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通过入户调查生活状况、行动能力等认定。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一次性应急援助。其中,伤害程度较轻的或财产损失在1万(含)-5万元的,给予 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伤害程度较重的或财产损失在5万(含)-10万元,给予 1万元-2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伤害程度严重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三)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递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3.复审。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人社、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工作;人民银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将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补、困难帮扶援助等资金支付有关单位(个人)。区(市)、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四式”服务模式(下沉式、一站式、应需式、容缺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追究。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合作协议履约,严禁擅自调整放贷条件。
(四)加强监督考核。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检查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区(市)退役军人部门要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细则(试行)》(枣退役军人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附表: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附表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人 |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名称: □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名称: □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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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住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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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 |
创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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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额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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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过退役 军人创业贷款 |
曾办理过退役军人创业 贷款类别 |
曾办理过退役 军人创业贷款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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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申请贷款 额度 |
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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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理由及承诺 |
申请理由:
承诺: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 初审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
县(市、区) 退役军人 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
县(市、区)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注:此表一式五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表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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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是否为退役 军人 |
是□否□ |
身份证号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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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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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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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申请补贴 人数 |
申请奖励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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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 站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
县(市、区) 退役军人服务 中心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
县(市、区) 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审批 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3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要求,为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扶持工作,现请贵单位协助核查有关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并及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查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我县(市、区)籍退役军人,其登记信息如下: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入伍时间 |
退伍时间 |
人员类别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4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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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婚姻 状况 |
身份证 号码 |
|||||
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 ||||||
工作单位 |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 低收入家庭 |
□是□否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致困原因 |
|||||||
家庭年收入 |
已申请普惠性 社会救助金额 |
申请困难帮扶类别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 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 ||||||
以上项目由贷款申请人填写 | |||||||
乡镇(街 道)退役军 人服务站 初审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 ||||||
县(市、区) 退役军人 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
经研究确定,发放帮扶资金﹡﹡﹡﹡元。(盖章) 签字:年月日 | ||||||
县(市、区)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