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 地方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函〔2019〕17号)要求,不断提高驻枣部队现役军人未就业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提高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基本生活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补贴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享受我市地方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
(一)已办理随军手续并取得本市户籍;
(二)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三)已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2号)规定,享受部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补助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驻枣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三、资金来源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驻军所在地的区(市)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在区(市)财政每人每月负担500元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四、有关要求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地方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申领一次。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接到随军家属领取生活补贴的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条件标准进行申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枣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查汇总后递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市财政局。市、区(市)财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10—15日、12月10—15日将生活补贴逐级拨付各部队。